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
|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
案件主办及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父亲(已去世)乐某于1959年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某胡同住宅一处。房子登记在大女儿(已去世)名下。大女儿生前将房屋全部赠与第三人,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能过户。
乐某的其他子女委托本网张祖峰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的由乐某的子女共同共有(即确认该房屋归乐某所有,因乐某去世,故确认为乐某子女共有) 。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乐某的子女共同共有(因大女儿已经去世,但其其生前的处分行为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其份额也可能会涉及继承问题,故判决中确定其为共有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