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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贷款开发商与员工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

为贷款开发商与员工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

来源:中国房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8-04 13:46:26    浏览次数:707 次

                           案例推荐人:吴静律师

案例回放:

2008年,开商需要资金,与员工协商,以员工的名义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获得银行贷款供开发商临时使用,待开发商资金充足后如数归还银行。员工同意后,与开发商配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员工的名义获得了银行贷款。之后,开发商每月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员工对此无异议。

2010年底,员工离职,开发商发现以员工名义偿还银行贷贷款的帐户,无法偿还贷款,经向银行了解,得知员工将原卡挂失,办理了新卡,并自此后员工自行向银行偿还贷款。

2011年初,以员工名义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

随后,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开发商与员工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由员工配合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并配合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开发商名下。

在诉讼中,员工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购房首付款以及前期开发商代为偿还的银行贷均是向开发商的借款,何况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至员工名下,现员工也依法向银行偿还着房屋贷款,员工要求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合双方签订合同,以及还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除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本案当事人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名,掩盖违规向银行抵押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涉案房屋仍为开发商所有,员工偿还的贷款开发商应向其返还,但员工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说明其已偿还贷款的数额且未提出返还要求,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双方可另行解决。

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结合到本案,开发商为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贷款的资金,对此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予以配合,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员工应当返还开发商房屋,开发商应将员工偿还银行的贷款部分返还还给员工,因员工在案件中未予以提出,也未向法院提交其向银行偿还的数额,故法院判决员工依法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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