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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荐人:冯晓蜜 律师
案情简介:
孙某与武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为了结婚,决定购买通州区二手房屋一处。由于孙某不具备在京购房资质,故双方约定由孙某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以武某名义购买,用武某的公积金进行贷款,且之后的贷款由孙某一方实际偿还。购房合同签订后,孙某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及各项购房费用等共计39万元,批贷后前两个月的贷款也由孙某一方支付。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取消婚约,双方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中,孙某仅提供了银行直接转账至武某名下12万元的转账凭证,以及两个月的贷款7000元的转账凭证和录音证据,其余款项均以现金方式支付,且没有足够证据加以支持。武某方面对于没有转账凭证部分的款项均予以否认。
最终,法院判决仅支持了武某向孙某返还具有转账凭证以及相应证据部分的款项12.7万元。
律师提醒:
当今,大多数情侣在准备结婚阶段,通常先由一方出资或者双方出资,在婚前购买房屋为结婚使用。由于购买房屋涉及的利益较大,因此,婚约各方应对于各自的出资比例以及对于房屋享有的权利份额约定清楚,形成书面协议,并且,出资各方应将相关出资证据予以保存。
当然,对于本案一审法院的认定,我们还是有不同意见的。我们认为本案涉案房屋,既然是孙某与武某双方为结婚而购买,那么即使法院认定对方也有出资,并且只登记在武某一人名下,但是,该房屋实际仍应为孙某与武某共有,一审法院不应简单以借款性质处理,应该在判决武某返还孙某已付款的前提下,支持因该部分权利而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
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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