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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办即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2009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朝阳区管庄1层1单元1102室出售给原告。
因该房屋已设立抵押,所以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用原告支付的定金及房款还清尚欠贷款并办理完毕抵押注销手续。
同时原、被告在合同约定,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当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770000元(柒拾柒万)。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能偿还银行贷款、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原告委托张祖峰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违约二十余万元(按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
一审判决:
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关于违约金酌情确定4万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祖峰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
附:(2013)二民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