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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宫门前15号院的古建平房房屋产权属于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所有。一直以来由海淀邮局租用上述房屋开办邮政业务。1992年至1994年,海淀邮局与颐和园管理处签订了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
1994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书面的房屋租赁协议。海淀邮局也未交纳租金,但上述房屋一直仍由海淀邮局使用。
1997年5月,颐和园管理处将上述房屋过户给颐和园宾馆所有,颐和园宾馆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未与海淀邮局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2002年5月、2007年5月颐和园宾馆先后通知海淀邮局腾退涉案房屋,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颐和园宾馆诉至法院要求海淀邮局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邮局与颐和园管理处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虽然未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海淀邮局一直在使用该房屋,且颐和园管理处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为不定期。后房屋过户给颐和园宾馆所有。颐和园宾馆亦未与海淀邮局签订租赁合同,颐和园宾馆与海淀邮局的租赁关系仍为不定期。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颐和园宾馆已经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故海淀邮局应当履行腾房的义务。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腾退房屋。
附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4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