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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火石上网公司承租了北京金穗科技开发公司位于丰台区小井4号商业楼地下室。2010年5月12日,金火石上网公司与罗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罗某承租上述房屋,经营旅馆。罗某支付了一定的租房保证金,并且缴纳了一年的房租110000元。后罗某为经营旅馆又花费了23万元进行装修。
2011年5月9日,丰台区房管局检查发现该地下室违反了北京市(第152)《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管理办法》地下室不能住人的有关规定,限期在2011年5月31日前关停。
因上述通知,罗某无法继续经营,并且面临了巨大的损失,于是,罗某委托我所律师将金火石上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保证金,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将不能经营旅馆业务的地下室作为租赁标的双方均具有过错,所以对于原告造成的装修损失双方均需负一定的责任。
附民事判决书:(2011)丰民初字第15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