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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认为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而被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法的条件,且该房屋出售时该房屋房产证取得时间不满5年,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故该房屋不适用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判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因我国的特殊国情,房屋的性质多种多样。许多当事人甚至是许多律师对房屋性质的细微差别和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均存在认识模糊的情况。故,有条件的纠纷当事人,尽量聘请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处理自己的房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