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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中介公司与李某(购房人)、邙某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由李某支付中介费36000元、过户费3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制服500元,剩余中介费和过户费于李某贷款获批支付支付50%,剩余50%于过户当日支付。该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协助李某办理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后李某因故与邙某解除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向李某索要中介费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包括为买受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媒介服务且协助李某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并获得批准,中介公司有权获得相应的中介费用。李某抗辩中介公司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弄虚作假,但在相关材料中均载有李某的铅笔签名,中介公司并无过错。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介费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