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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荐人:吴静律师
案情简介:
出卖人李某与买受人闻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闻某购买李某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一套,在合同履行中,北京市建委出台了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同一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因闻某在与李某的合同履行期间,又另行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导致闻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新政影响无法履行。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闻某在明知房地产新政的情况下,与李某的合同签订后,又受让他人房产,致使其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是违约行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闻某承担违约金20万元。
附:民事判决书(2010)昌民初字第1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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