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
搜索
案例点评:非法强拆酿悲剧

案例点评:非法强拆酿悲剧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2 12:45:33    浏览次数:588 次

案例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例1  

《物权法》2007年颁布实施后两年中,各地暴力拆迁事件依然频发。专家表示,应废除《拆迁条例》,涉及财产权的征收征用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政府应完全从商业拆迁中抽身出来。  

强拆应走法律而非行政程序  

时间:2009年10月28日  

地点:青岛  

事件:张霞自焚抵制拆迁受伤,生死未卜  

1998年张霞在青岛购买一块180平方米土地开酒楼。2007年6月,这片土地被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住宅。开发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产权住宅进行置换,她拒绝了这一补偿协议。  

此后两年内,张霞的房子四次面临强制拆迁。2009年10月28日,张霞在自家门前,面对拆迁挖掘机,将汽油浇在了自己的身上。有媒体评价说,“与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不多的区别在于,张霞现在还活着。”  

张霞的房子随后被拆除。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是依法拆除的,张霞的行为是妨碍公务、阻碍施工”。  

点评:这个拆迁案例,其过程中存在政府征收的特点,如街道办负责等。  

按照法律,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但即使在这一合法目的下,也要考察具体的程序是否合法,手段是否恰当,补偿是否公平适当。公平的补偿应由真正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市场价格给拆迁户补偿。  

如价格没有得到认可,应当进行诉讼,法院会对拆迁目的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补偿的公平性等进行审查,最后才决定是否拆迁。但按照目前的拆迁条例,诉讼的过程不影响拆迁行为的进行,这是该条例最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呼吁废除这一条例,就是要求涉及财产权的征收征用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即使法院最后判决政府胜诉,政府也很少采取强制的手段,因为拆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涉及到人的情感,对于有些人来说,你给他再多的补偿,他可能也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  

案例2  

商业拆迁政府应完全抽身  

时间:2009年11月27日  

地点:贵州  

事件:开发商组织数十人暴力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9家住户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  

这一行为随后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拆迁户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警方对暴力强拆和堵路事件进行调查,拘留24人。  

警方随后通报,在民警赶赴现场之后,开发商正用2台挖掘机实施野蛮拆除,群众则手持刀具与开发商方面人员对峙,民警制止之后,拆迁人员反而继续催促工人加快拆迁速度。  

点评:与政府征收模式不同,贵州的这个案例是一种商业拆迁,房屋的原有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是一种民事关系,如果双方在价格上未达到一致,那么交易就不应当进行。上述案例完全是暴力拆迁。  

按照《拆迁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将政府置于一种第三方的位置,但《物权法》已明确,仅仅是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开发商更无权力单方面决定是否拆迁,因此政府应当完全从商业拆迁中抽身出来,并且废除目前商业拆迁领域的许可证制度。  

按照物权法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转让的时候,根本不能进行买卖,也就是说拆迁应当在购买土地之前,但目前很多土地都是先卖后拆,已付资金的压力也是开发商不断出现暴力强拆的原因。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拆迁过程中过多的行政色彩和被拆迁人的不理智行为,往往会酿成悲剧的后果,本网律师建议面临拆迁时,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既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诉讼与仲裁 | 房产租赁 | 房产赠与 | 房产中介 | 版权说明 | 新闻中心 | 服务项目 | 律师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7 房产纠纷律师网 京ICP备1700510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204号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路甲尚都国际中心A511 联系电话:010-51661580 13810687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