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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办法》调整了现行直管公产住宅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停止使用权置换和转租。
《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办法》第十条规定,归于可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须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至二十二条明确了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规范了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责任,修缮费用使用管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