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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婚前与父亲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861号院内,该861号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某的奶奶。王某结婚时因没有房屋居住,后一直与妻子白某儿子小王一同住在861院落内。2012年2月16日,861号院落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被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拆迁办要求腾退。同日,王某的奶奶与拆迁办签订了《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实际腾退人口。补偿款共计1163951元,并有安置房屋9套,分别是603、2502、2201、2202、2301、2601、2602、1303、2501号房屋。协议签订之后,王某一家便搬出了861号院落。本以为事情就这么顺利进行了,王某一家满怀希望的等待入住新的拆迁安置房。但是,2014年年初,王某得知2501号房屋已经出售给案外人张某了。并且拆迁补偿款以及安置房屋已经在家庭内部分配完毕了。王某一家大失所望,同时感到无比悲愤,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于是委托我所律师,将安置协议上明确的实际腾退人诉至法院,请求分配补助费,以及安置房屋2502号、2202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被告王某的奶奶在法庭上辨称其是861号院子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认为所有的安置楼房都是她的,原告王某一家均无权利索要安置房屋。被告王某的奶奶认可已经出售2501号房屋的事实。对于拆迁补偿款,被告王某的奶奶称,其中134400元,给了女儿王华一家。31万元给了儿子王新一家。剩余的包括王某奶奶、王某父亲以及王某一家共计6人的补偿款均在王某的父亲那。由王某的父亲负责购买回迁房以及后期的装修。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一家作为861号院的实际腾退人,按照安置办法每人应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被告占用了三原告13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况且三原告作为一个完整的家庭,房屋被拆迁之后,至今无固定住所,提出分配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合情合法。但是,原86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王某的奶奶,原告能够取得安置房屋也是因其奶奶的所有权。故原告因支付被告王某的奶奶所支付的2502号房屋的购房款。但法院基于家庭和睦因素考虑,判决原告不用支付被告购房款,被告亦不用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但2502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原告享有。
附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初字第06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