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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有限产权房屋的拆迁补偿

律师说法:有限产权房屋的拆迁补偿

来源:中国房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5-05-15 15:56:15    浏览次数:264 次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也日趋频繁,其中拆迁补偿问题最受关注。"小产权房"作为一种饱受争议的房屋,更是站在了风口浪尖上。

“小产权房”即房屋有限产权,也叫房屋部分产权,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房屋产权形式。它指由房屋产权单位采取补贴方式,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公民居住,公民对该房屋的部分权能受到限制。小产权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有限房屋产权不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

2、房屋有限产权的持有人不能与房屋产权人共同主张产权,即有限产权持有人与产权人不具有共有关系。

3、产权人对有限产权的处分,享有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那么,我们根据以上“小产权”房屋的法律特征,来分析房屋有限产权的有限性。


我们认为,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处分权和收益权上。首先,在处分权方面,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不能像其他购房人一样自己处分其房屋,一般要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其次,在收益权方面,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房屋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被撤销的,其应当所得的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对于有限产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有限产权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

 2、对有限产权的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惟一受益主体。有限产权的住房拆迁,职工个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其收益应归个人所有。

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部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

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

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

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

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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