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
|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
吴某与妻子李某于2009年11月16日,通过房产中介与方某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购买李某位于丰台区的房屋一套。交易价格为109万元。吴某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吴某交付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又于09年12月15日交首付款18万元,共计20万元。
2009年12月3日,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大致是由于吴某是银行贷款方式付款,方某同意吴某分两次付清全部房款。在银行批贷时支付54万元。余款53万元在批贷后7个工作日内存入方某的账户。
但是,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但是未获得批准,吴某便要求方某变更网签价格,方某当场拒绝。后原告提出一次性支付房款,方某也不同意。随着房屋涨价,方某直接告知吴某,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吴某不服,于是委托我所律师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方某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方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由于外部因素,导致银行的贷款不能及时到位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动终止。”何况合同中未约定双方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原告要求改变付款方式,被告有权拒绝。所以,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因对方不按合同办事,反诉原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原告的定金和房款。
法院认为,既然原告同意一次性支付房款,被告也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存在障碍,所以,被告所持原告只能贷款且贷款未获批准时,被告可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反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附民事判决书(2010)丰民初字第07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