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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同未约定首付款及支付时间,导致双方权利受损

案例:合同未约定首付款及支付时间,导致双方权利受损

来源:中国房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5-05-14 17:24:24    浏览次数:747 次


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康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合同约定康某购买张某位于海淀区房屋一套。房屋价款169.5万元。合同约定13年1月20日前,康某需支付80万元贷款外的房款作为首付款。2102年12月13日,康某支付了25万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房款。2013年张某办理完了银行贷款解押手续,向康某发出了《催告函》,但张某至今未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张某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委托我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康某支付违约金11.9万元。

庭审时,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双方的合同未约定拟贷款金额,同时对于首付款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也未进行约定,所以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还提出,由于张某的单方涨价,拖延合同履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责任在于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支付违约金339000元。

法院审查认为,由于双方的合同没有书面约定首付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所以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康某构成违约,所以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康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康某的反诉,法院认为,既然合同对于重大交易事项有缺失,那么该合同属于瑕疵合同,双方又没有另行达成一个补充协议,原告针对这种不按状态暂缓履行合同义务情有可原,系正当的行使其权利。对于康某的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但是,庭审中,被告康某同意采用一次性支付房款的方式履行合同,属于情势变更情况下对合同作出的合理调整,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告配合被告过户,被告在房屋过户当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共计139.5万元。

附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1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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