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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期房的转让方式

律师说法:期房的转让方式

来源:中国房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5-05-08 09:25:45    浏览次数:218 次

期房买卖,是现今房产交易比较常见的形式。房地产市场上期房是很多的,有些房子刚刚奠基,就开始预售了,很多买房人看中了房子的某些优点而开始买房。可是买了房子后又不想要了。由于过去相关法律、法规对之没有规定,致使交易中无规可循,买卖各方经常为之产生争执。那么期房转让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该如何合法操作呢?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上述《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了预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

首先,预购房转让时,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预售登记后就可以进行转让。但是,预购人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这也同时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预售房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进行预售变更登记。

合同转让后,意味着受让人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预购房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房屋买受人)的一切权力。

综上所述,只要通过合法的操作方式进行交易,期房转让是有一定法律效益的。但是期房交易涉及专业问题较多,尤其是涉及三方的转让合同,更是需要专业的房产律师为您分析、把关。如果您碰到类似案件,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我们会竭尽所能帮你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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