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  话:010-51661580
手  机:13810687973
传  真:010-66060253
联系人:冯律师
Email:zgfcls@126.com
网址:www.zgfcls.com
 
当前位置:本站首页
搜索
案例: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取得房产证,可以直接出售房屋吗?

案例: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取得房产证,可以直接出售房屋吗?

来源:中国房产纠纷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5-04-22 14:42:38    浏览次数:484 次

2009年5月14日,周某经北京链家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与谭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以125万元购买谭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谭某将要出卖的上述房屋是在2008年4月9日与北京博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的。但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5月14日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周某向谭某支付了定金3万元,另约定,2009年5月24日之前,谭某须负责向开发商收房,届时周某再行支付首付款77万元。

2009年5月20日,周某向谭某支付了购房款77万元以及购房补价款13470元。谭某将房屋交付给周某,周某装修后即入住使用。

2009年12月21日,周某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谭某收取购房款。但是谭某拒绝接受,其夫马某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周某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谭某拒绝接受购房款并且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于是周某委托我所吴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谭某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过程中,谭某以其尚未得到房产证进行抗辩。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谭某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谭某与博成房地产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并且谭某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博成房地产公司同意将房屋过户给谭某,应当谭某的抗辩理由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谭某以其出卖房屋未告知其爱人马某为抗辩理由,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链家工作人员杨某作为我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谭某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刻意隐瞒马某。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一审原判。

附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9145号













诉讼与仲裁 | 房产租赁 | 房产赠与 | 房产中介 | 版权说明 | 新闻中心 | 服务项目 | 律师专家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7 房产纠纷律师网 京ICP备1700510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6204号
北京朝阳区东大桥路甲尚都国际中心A511 联系电话:010-51661580 13810687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