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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荐人:吴静律师
案情简介:
杨某购买招商局地产(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一套。合同附件注明20-24层户型一致,杨某购买其中第20层。
在交付房屋时,杨某发现20层窗户与比其他同类户型窗户矮约30公分;客厅窗户多出一个露台,露台的护栏正对窗户;在露台上多出射灯一台。
杨某经与开发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时未能特别告知说明,故应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应予以合理的赔偿。
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