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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荐人:张祖峰律师
案情简介:
宋某购得房屋后,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从宋某入住即开始出现漏水。因房屋漏水导致宋某电脑、家具损坏,同时因漏水导宋某某不能正常居、住使用房屋。无奈宋某另行租房至房屋修缮完毕。此后宋某找开放商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宋某不能提供因漏水导致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证据,对于宋某主张的房租损失和供暖费损失不予支持;对于宋某主张的家具损坏及搬运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无法提供证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宋某的电脑损失三千元。
律师点评:
上述案件事实是清楚,开放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房屋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对于因房屋漏水给宋某带来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但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基础是证据,如果宋某能够更好的搜集和保全证据,其获得的赔偿肯定不止三千元。其实有的时候保留证据仅仅是当事人按一下快门拍张照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