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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某小区某楼某单元某号。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某楼某单元某号,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某楼某单元某号房屋;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月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4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000元);
3、请求依法判决令被告返还原告房款31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1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1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某小区某楼某单元某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成交价为268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2013年10月2日支付房款112万元,11月17日支付房款10万元,11月18日支付30万元,拟向银行贷款143万元,如实际贷款额度低于剩余房款,原告应于批贷后7个工作日补齐,如银行实际贷款额度高于剩余房款,被告应返还多余房款。被告应在收到银行批贷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在2014年2月前办理完房屋过户,被告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交房,如被告未能按定的时间交房,应每月支付原告房屋租金4000元,直至被告向原告交房为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7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2月25日交通银行将原告向银行贷款部分的房款142万元打入了被告帐户内,据此,原告已支付被告的房款总额为5+112+10+30+142=299万元,依据双方约定总房款268万元得出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房款为299-268=31万元,此后,经原告和居间方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按约定返还原告。2014年2月28日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无正理由拒不交付。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被告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拒不按约定履行,系违约行为。为此,原告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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